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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西藏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发挥地方法人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客户,我行现就降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8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二套及以上转首套”,即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及以上贷款利率标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标准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

(三)在西藏所辖城市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未满足利差补贴条件而未执行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当前已符合利差补贴条件的。

(四)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处于逾期或不良状态,应归还累计所欠本息后再申请调整。

二、调整方式

我行按照协商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

(一)“二套及以上转首套”的住房贷款。

1.2019108日之前(不含当日)发放的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其中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完成定价基准转换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调整至转换日首套住房适用的相应期限贷款利率;定价基准转换前选择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利率调整至定价基准转换前相应期限的原基准利率。

2.2019108日及以后发放的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其中执行浮动利率的,利率调整至最近重定价日首套住房相应期限的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的,利率调整至贷款发放日首套住房相应期限的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

(二)在西藏所辖城市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未满足利差补贴条件而未执行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当前已符合利差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执行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

三、申请方式

由客户向我行经办网点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调整规则予以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向客户告知。

四、申请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人须于2023925日至20231025日向我行提起申请。

(二)我行将于 20231031日前完成本次利率调整。

五、其他事项

(一)因“二套及以上转首套”申请调整的,需提供本地住建等部门出具的家庭首套房相关证明。因利差补贴原因申请调整的,需提供满足利差补贴要求的相关证明。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切勿相信误导信息。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切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四)本次调整范围不包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发放时已执行首套住房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的、以及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个人贷款。

特此公告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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