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一的;”现将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近期董事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6月28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张有年先生不再担任本行股权董事。
二、经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西藏银保监局任职资格核准,陈克东同志于2019年10月9日担任本行股权董事。
三、2019年10月15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肖军先生不再担任本行执行董事。
四、2019年10月15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周亚西先生不再担任本行股权董事。
特此公告。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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